(2015)台黄商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官军与郑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官军,郑达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438号原告:程官军。被告:郑达成。原告程官军与被告郑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郑达成返还借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31日,被告郑达成向原告程官军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达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官军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郑达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喻 夏人民陪审员 叶式强人民陪审员 梁景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