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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福建华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美格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致远轻工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李逸程、张淑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华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美格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致远轻工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李逸程,张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组织机构代码05433041-9。法定代表人黄达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华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900279-7。法定代表人李逸程,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美格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开发区一号园区A幢4-5层,组织机构代码75738862-5。法定代表人杨少雄,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省致远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镇朝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405918-4。法定代表人王天来,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泰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工业区阳坪路旁,组织机构代码72790429-7。法定代表人刘东海,负责人。被执行人李逸程,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张淑芬,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美格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致远轻工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泰华轻工实业有限公司、李逸程、张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4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