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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姚五官与金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五官,金正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378号原告姚五官。委托代理人张茜,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正兴。本院受理原告姚五官诉被告金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五官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金正兴达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五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五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姚五官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