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姚五官与金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五官,金正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378号原告姚五官。委托代理人张茜,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正兴。本院受理原告姚五官诉被告金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五官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金正兴达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五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五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姚五官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