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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黄涛与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702号原告黄涛,男,土家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南宾路22号。法定代表人:卢敏华。原告黄涛诉被告重庆裕鑫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建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涛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黄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