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汪伟与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伟,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846号原告:汪伟。被告: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祁州工业城鑫康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锋。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伟诉被告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原告汪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