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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小倍与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市政养护管理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倍,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市政养护管理所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326号原告:郑小倍,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宗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浦长毅,法律顾问。被告:蚌埠市蚌山区市政养护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倍与被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市政养护管理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小倍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7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