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华民与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民,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4号原告张华民。被告一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668014-9),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卫家滩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明山,董事长。被告二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670879-2),地址乳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大道西。法定代表人汤世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民诉被告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华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华民承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