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5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梨树农村信用社申请李业亮、赵尉池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业亮,赵尉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5财保7号申请人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翠霞,女,职务,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吉海,男,职务,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被申请人李业亮,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申请人赵尉池,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案由:借贷纠纷被申请人李业亮于2013年5月2日向原告申请贷款2,400,000.00元。到期日为2023年4月24日,用途:装修酒店,执行月利率6.2770‰,逾期利率上浮50%为9.4155‰,贷款方式抵押,抵押物已依法登记。1、抵押品位于鸡冠区建井建设1号楼1层1号门市,面积195.61平方米,房屋总层数9层,所在层数1层,结构:混合,设计用途:商业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人:李业亮,房屋所有权证号: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2010090**;2、抵押品位于鸡冠区西山办-康乐2-门市-8,面积53.44平方米,房屋总层数8层,所在层数负1层,结构:混合,设计用途:商业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人:赵尉池,房屋所有权证号: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0629**号。贷款期限:十年期,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后被告截止2015年09月21日前偿还贷款本金398,262.19万元,利息414,432.62元,之后在没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6年04月15日尚欠贷款本金2,001,737.81元,利息76,044.43元,本息合计2,077,782.24元。现申请人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业亮、赵尉池提供的抵押房屋进行诉前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业亮提供抵押的位于鸡冠区建井建设1号楼1层1号门市,面积195.61平方米,房屋总层数9层,所在层数1层,结构:混合,设计用途:商业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人:李业亮,房屋所有权证号: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2010090**号,依法进行查封查,封期期间被申请人李业亮对该房屋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对被申请人赵尉池提供抵押的位于鸡冠区西山办-康乐2-门市-8,面积53.44平方米,房屋总层数8层,所在层数负1层,结构:混合,设计用途:商业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人:赵尉池,房屋所有权证号: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0629**号,依法进行查封查,封期期间被申请人赵尉池对该房屋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对申请人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屋,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园林2门市(12)8,面积255.13平米门市,房屋所有权人:鸡西市兴业农村信用合作社,房屋所有权证号: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2006143**号。依法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申请人对该担保房屋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诉前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徐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