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475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1年4月13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尤跃,江苏省睢宁县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尹丽娜,灵璧县冯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