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莫某甲、莫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莫某甲,莫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卢氏××××医院医生。被执行人莫某甲,男,195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莫某乙,女,1986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王某申请执行莫某甲、莫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王某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莫某甲、莫某乙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