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字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琼丽与侯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字880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高斌,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昕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