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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字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琼丽与侯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字880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高斌,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昕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