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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袁斌、孙灿金等与周娇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斌,孙灿金,周娇娇,张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202号原告:袁斌,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孙灿金,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守莉,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娇娇,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琛,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斌、孙灿金与被告周娇娇、张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斌、孙灿金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娇娇、张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斌、孙灿金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斌、孙灿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1元,减半收取为2806元,由原告袁斌、孙灿金负担。审判员 程 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德月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