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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宁思娜与韩海元、韩宗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思娜,韩海元,韩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147号申请执行人宁思娜。被执行人韩海元,农民。被执行人韩宗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思娜与被执行人韩海元、韩宗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