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宁思娜与韩海元、韩宗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思娜,韩海元,韩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147号申请执行人宁思娜。被执行人韩海元,农民。被执行人韩宗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思娜与被执行人韩海元、韩宗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