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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春山与蔡逢春、张佐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山,蔡逢春,张佐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475号原告:许春山,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逢春,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张佐锋,男,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山诉被告蔡逢春、张佐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