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10号原告赵某,男。被告郑某,女。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大约半年,并于201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我们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郑某于2011年11月中旬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我们已分居1年多,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原告赵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为2013年1月16日;2、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二合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郑某现已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郑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大约半年,于201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打。被告郑某于2014年11月份初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被告至今已分居1年多,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郑某于2014年11月份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至今已一年之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李信忠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鹤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