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法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淑媛诉韩文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淑媛,韩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孟淑媛,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韩文山,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文山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韩文山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