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淑媛诉韩文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淑媛,韩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孟淑媛,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韩文山,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文山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韩文山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