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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5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金海平与王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平,王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154号之一原告:金海平。被告:王景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平与被告王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海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7元,由原告金海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