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金海平与王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平,王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154号之一原告:金海平。被告:王景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平与被告王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海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7元,由原告金海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