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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海江与余江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江,余江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51号原告:任海江,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余江容,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江与被告余江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余江容名下的车牌号为川L×××××轿车一辆。已提交保证金30000元及保证人任大龙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轿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海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余江容名下的车牌号为川L×××××轿车一辆。二、查封保证人任大龙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轿车一辆。三、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被告及保证人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