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明艺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577号被执行人王明艺,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明艺犯诈骗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90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王明艺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55223.52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艺正在服刑,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明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王明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90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王明艺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款55223.5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