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秀芝诉张义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芝,张义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939号原告李秀芝。委托代理人张成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泽。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负责人王凯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芝诉被告张义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芝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秀芝承担。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