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石全生与北京华远聚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全生,北京华远聚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012号原告石全生,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华远聚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1号楼822。原告石全生与被告北京华远聚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全生诉称:2015年5月22日,原被告协商签订《网站推广服务合同》。原告当日向被告交服务费6000元,被告并开具收据,但是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将网站做到首页,致使原告找不到自己的网站,因此被告属于违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2、被告应退还原告6000元服务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现经法庭询问,原告拒绝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全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原告石全生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