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9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9090号原告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2号1幢14层1415。法定代表人王子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国瑾,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丽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花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401室12-21。法定代表人马月皎。原告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侯军、法官田璐、法官常洪雷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60元,由北京德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审 判 长 侯 军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瀮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