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朋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309号原告:刘朋,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李学良,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允飞,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煤矿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与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