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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金花与尤水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花,尤水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花,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水攀,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尤水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水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金花支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息(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但被执行人尤水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杨金花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下落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尤水攀有少量银行存款,但数额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无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尤水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