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350号原告杨某,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家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