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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703号原���陈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青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