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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殷庆珍与张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庆珍,张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殷庆珍,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第二实验小学教师,住高唐县金城西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淑燕,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第四实验小学教师,住高唐县康乐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殷庆珍与被执行人张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鲁152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庆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淑燕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唐支行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殷庆珍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本金121350元及利息(待计算),均未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