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8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279号原告任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任某某。审 判 长 白 剑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金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