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福胜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1514号罪犯张福胜,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中中法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福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3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8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福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胜在服刑考核期间,2014年11、12、2015年1、2、11月、2016年1月获得嘉奖6次,2013年8月、2014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张福胜在考核期内的月平均消费81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福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但仅退回小部分赃款,月均消费很高,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退赃义务的,难以认定有悔改表现,故对其减刑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张福胜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1345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