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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36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