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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乃春、李永贵、大连世亚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10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乃春、李永贵、大连世亚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乃春、李永贵、大连世亚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冯哲书记员  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