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黄松荣、黄宗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黄松荣,黄宗胜,李丽丽,曾喜凤,陆英,黄恒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松荣。被执行人黄宗胜。被执行人李丽丽。被执行人曾喜凤。被执行人陆英。被执行人黄恒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黄松荣、黄宗胜、李丽丽、曾喜凤、陆英、黄恒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松荣、黄宗胜、李丽丽、曾喜凤、陆英、黄恒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松荣、黄宗胜、李丽丽、曾喜凤、陆英、黄恒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松荣、黄宗胜、李丽丽、曾喜凤、陆英、黄恒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7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