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勋与绳义政张冰绳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勋,绳亚茹,张冰,绳义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勋,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绳亚茹,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张冰,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绳义政,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中心市。申请执行人刘勋与被执行人绳亚茹、张冰、绳义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2149号调解书:被告绳亚茹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刘勋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二分给付利息。被告张冰、绳义政对被告绳亚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全部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2149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玖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