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河北维明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晓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维明工贸有限公司,王晓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84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维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南街146号。法定代表人于小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彤,无业。关于河北维明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晓彤追偿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晓彤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晓彤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西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河北维明工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晓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战平审判员 季 磊审判员 杜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延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