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XX付与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付,杨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民初482号原告XX付。被告杨小燕。原告XX付诉被告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付诉称,原、被告系网友关系。2015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定于本月10日前还清,但被告只返还3000元。之后,被告一直躲避原告,经原告催讨无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支付2016年2月10日前的逾期利息60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原告汇款给被告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被告杨小燕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汇款1.5万元给被告。期间,被告返还了3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款余额1.2万元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返还,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1.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转账凭证为据,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2万元之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600元之诉请,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之诉请过高,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120元。2016年2月10日之后的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付借款本金1.2万元,支付利息120元。2016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娅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