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唐富友与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富友,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唐富友,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唐富友与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在省道204线林西至双井店(省际通道)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款23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