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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富荣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桃,钟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桃,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华盛南,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富荣,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漳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富荣拥有闽F445**丰田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钟富荣所有闽F445**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