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7刑初2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颇族,小学文化,现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因涉嫌诈骗罪,被垣曲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10月12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南站派出所抓获,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盐湖看守所。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东、阮晓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审理终结。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与张某某(云南籍)一起来到垣曲县古城镇上圢坂村张某某家里,张某某与其丈夫石某某将本村姚某某介绍给董某某。后经商定,姚某某给董某某彩礼及张某某的介绍费23000元。2011年5月1日姚某某及亲属一同到垣曲县。2万元现金打入董某某提供的卡上,并将3000元好处费交给张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在拿到彩礼钱后找借口离开姚某某家,再无联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系云南籍人,与被告人董某某是同乡,于2010年经人介绍与垣曲县古城镇上圢坂村的村民石某某举行了婚礼。2011年4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以让张某某给其找婆家为名和张某某一起来到垣曲县古城镇上圢坂村张某某家里,张某某与其丈夫石某某将董某某介绍给历山镇后河村的村民姚某某。后经商定,姚某某给董某某彩礼及张某某的介绍费共23000元。2011年5月1日姚某某及亲属一同到垣曲县县城,将2万元现金打入董某某提供的卡上,并将3000元好处费交给张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在拿到彩礼钱后,以其家中有事需要求回家为由离开姚某某家,后失去联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案件登记表,主要内容:2011年4月至7月份间,历山镇后河村村民姚某某被一名叫董某某的云南籍女子,以结婚为名,诈骗彩礼人民币24100元钱。2、被害人姚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是,2011年4月份,我村村民王某某说石某某的媳妇是云南人,从家里带过来一个姑娘,名叫董某某,想在垣曲找个婆家,让我去石某某家看看,如果看上了就领回家,我就去了。见面后,从面相上看人挺老实的,我还问王某某不会是骗人的吧,王某某说石某某两口子说董某某是真心找婆家的,我就再没说什么。我从他家走的时候,他们对我说如果我愿意就拿30000元钱给董某某,人就可以领回家。我回家给我的亲戚说了,我又带我的舅舅和伯父一起去看了一下,都也觉得人老实,就答应了这事。王某某又对我说,石某某的媳妇张某某还要3000元的介绍费,我们也答应了。我回到家借了24000元,我们就给王某某说没有拿够30000元钱,让王某某去问张某某,她们答应先给20000元,以后再给10000元,我们走时把张某某的3000元介绍费给了张某某了。我们一块到县城把钱打给了董某某母亲和姨妈的卡上,后我与石某某和张某某一同给董某某买了两身衣服就回家了。回到家后她对我说她一个同学要来这里找婆家,过几天让她去接人,到了那天,她去接她同学。到了下午我给她打电话说怎么还不回来,她说没车了回不来了,第二天我又给她打电话,她又说她在那玩两天。又过了一个星期,我给她打电话她说她在洛阳找了个工作,后来给我发了个短信说要换手机号,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某是1986年6月15日出生,籍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4、证人石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腊月的时候,我通过蒲掌乡的一个叫永刚的人在云南找了一个叫张某某的媳妇,我当时给彩礼和介绍费共给对方32600元钱。回到垣曲县后,于2011年农历2月18日举行了婚礼。当天下午,历山镇宋家湾村的一个叫“丁丁”的人到我家对我说,他也想从云南找媳妇,我说那你得给张某某说,“丁丁”就给张某某说了这事,张某某表示同意。大概在农历3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对我说她在垣曲县待的闷得不行,想去河南她老乡那里转转,我就同意让她去了。过了有七八天后,她带着一个叫董某某的女人回来了,说是要介绍给“丁丁”,并说董某某和她是同学,垣曲条件好,董某某也想嫁过来。然后董某某还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给我和“丁丁”看了一下。可是“丁丁”没有看上董某某,这个事就这样算了。最后,在我们家放羊的老王对我说历山镇后河村一个叫姚某某的没有媳妇,说联系联系他。然后,我和老王就一起去历山镇联系上了姚某某,并让姚某某和董某某见了面,他们聊过后,姚某某表示愿意。第二天,姚某某又带着他的舅舅、舅妈、大伯父一起来我家看了看,他们都表示同意。张某某就让老王和姚某某一家说彩礼的事,最后老王和姚某某家说好彩礼是20000元,还得给张某某介绍费3000元。姚某某一家就选了个日子来我家给彩礼钱,并当场数了3000元钱介绍费交给了老王,老王清点后给了张某某了。张某某说20000元的彩礼钱必须打到董某某的银行卡上,然后我们就一起去了县城,张某某带着姚某某一家将20000元的彩礼钱打到了一张农行卡和一张邮政卡上。完后,姚某某就将董某某领回家了。最后,我听说董某某从姚某某家跑了。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姚某某的舅舅,2011年4月份左右,王某某给我外甥姚某某介绍了一个云南姑娘,叫董某某,两人见面后都表示愿意,然后就开始说婚事。在石某某家里,石某某媳妇提出要彩礼钱3万元,后来说到2万元,当时王某某、石某某和他媳妇,还有董某某都在家里。过了一两天,我们把钱准备好,我就和姚某某一起把钱送到石某某家里,董某某提出要把钱汇到她家里,我和姚某某、董某某、石某某媳妇就一起到垣曲县城,把钱给了董某某,董某某在银行汇款。当时,董某某说把钱打到她妈的卡上了,具体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汇完钱我们就回到姚某某家了。董某某在姚某某家里住了一个星期就走了,再也没联系。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于广利的哥哥,2011年农历5月份左右,我弟弟和董某某在网上聊天认识后,他们就住在一起了,他们也没办理结婚,就一直在一起生活,2012年农历2月25日他们生了个小孩叫于欣冉。7、农业银行的存款单、邮政银行的汇款手据,证实姚某某按照董某某的要求向李小华账户和陈瑞兰账户上汇款共计20000元作为彩礼钱。8、董某某使用的李小华身份证复印件及用此购买的郑州至建阳的火车票,证实董某某曾使用过李小华的名字。9、辨认笔录,证实姚某某、石某某分别于2011年10月28日、12月1日在垣曲县公安局刑警队古城中队对董某某进行了辨认,确定了董某某的身份信息。10、垣曲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证实于某某代替董某某共同生活的于永利退还赃款24100元并由姚某某领走。1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主要内容是:2011年,“阿蕊”(张某某)对我说山西好,要给我在山西说个婆家,我就跟着她来到山西省垣曲县,住到她垣曲的婆家,具体什么地方我不记得了。“阿蕊”带我见过那个人后,问我愿意吗,我说愿意,男方也愿意。“阿蕊”就向男方要了2万元的彩礼钱,我拿着钱和男方一起到垣曲县银行打钱。我往我的一个户名叫李小华的账户里打了1.5万元,剩下的5000元给“阿蕊”了,具体怎么给的我不记得了。后来我在男方家里住了一个星期,我就说我家里有事就走了,就再也没回来。关于量刑方面提供的证据是:1、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在一起生活的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抓获经过,主要内容是:2015年10月12日,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南站派出所从其他线索发现在逃人员董某某乘坐K32次列车自郑州至建阳,在警长张树伟的带领下K32列车在商丘南站停靠时开展查缉,18时37分许在商丘南站三站台K**次列车12车厢001号座有一女子持冒用李小华身份证购票乘车,遂将其抓获询问,发现该女子是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于是将其抓获带至商丘南站派出所。上述证据中关于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均能证实被告人董某某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也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量刑方面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花俊玲审判员 黄夏萍审判员 师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