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福善与朱殿斌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善,朱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266号申请人王福善,男。被申请人朱殿斌,男。本院在王福善申请执行朱殿斌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朱殿斌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铁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