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秀艳诉于万顺、袁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艳,袁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艳,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被执行人于万顺,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袁金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万顺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