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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秀艳诉于万顺、袁金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艳,袁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艳,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被执行人于万顺,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袁金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万顺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