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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钰鸿、李天烁、李宪忱、张哲与被执行人大洼县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钰鸿,李天烁,李宪忱,张哲,大洼县公路管理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陈钰鸿,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申请执行人李天烁,男,200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申请执行人李宪忱,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申请执行人张哲,女,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大洼县大洼镇站前街。被执行人大洼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李振龙,该公路段段长。本院在执行(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钰鸿、李天烁、李宪忱、张哲与被执行人大洼县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信德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