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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和强、青岛亨鑫五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和强,青岛亨鑫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徐和强,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亨鑫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张戈庄一里。组织结构代码:75692906-3。法定代表人宋秀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和强与被执行人青岛亨鑫五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09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