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金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金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X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700号原告:广元市金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昌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清泉,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金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白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