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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祥坤、田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茂林,田祥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161号申请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万泉,男,苗族,生于1982年12月27日,湖北省来凤县人。被执行人田茂林,男,生于1981年10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申请人田祥坤,男,土家族,生于1963年5月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茂林、田祥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7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祥坤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人民陪审员  金传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