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刑财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史小国、金忠贤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小国,金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刑财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史小国,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金忠贤,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刑初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史小国与被执行人金忠贤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忠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史小国执行款323000元及利息。经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处,但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史小国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刑财字第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