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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琰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琰,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176号原告:吕琰,女,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赵军,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机场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原告吕琰诉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650元。审 判 长  孙建新人民陪审员  曹鲁直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