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琰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琰,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176号原告:吕琰,女,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赵军,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机场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原告吕琰诉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650元。审 判 长 孙建新人民陪审员 曹鲁直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