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彭达与青岛海龙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达,青岛海龙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彭达,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海龙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报税区法定代表人范永胜,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达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龙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68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387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68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