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建勇与金跃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勇,金跃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勇,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晓姗,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跃龙,男,1966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朋,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建勇因与被上诉人金跃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7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韩耀斌、朱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建勇的委托代理人周晓姗,被上诉人金跃龙的委托代理人孙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78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代理审判员 朱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