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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7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顾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7民初31号原告丁某某,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林业局。被告顾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桦南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柏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藏博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