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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丽明与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明,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2860号原告杨丽明,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花园2号楼1层101。组织机构代码:L8316XXXX。经营者刘宁,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村村民,住该村大街196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贵忠,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明与被告北京锋尚国际休闲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丽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金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